关于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权限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《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劳社厅[1999]25号)明确规定:“技师的考评工作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下,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。技能鉴定由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实施,并将鉴定成绩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。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评审,采取审阅申报材料、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。对技能鉴定合格和综合评审两项考核均为合格者,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技师职业资格证书。”
来源: 更新时间:2006-03-09 阅读次数: